第一組(目的)
本案規定了國技院(世界跆拳道本部)對發放公認品、段位證的考核及業務辦理相關程序,目的是合理培養跆拳道技術并賦予標準化、系統化的品、段位。
第二組(適用)
本案適用范圍如下:
1. 世界跆拳道聯盟的成員國國家協會所屬的道場和正在進行團體指導的教練和修煉者
2. 未加入世界跆拳道聯盟的國家中以公認段位證保留者的身份進行指導的教練員和修煉者
3. 擁有其他團體發放的跆拳道段位證并積極贊同國技院有關規定,希望獲得國技院段位證的個人
4. 考生在常住國以外的第三國應審時,當地修煉及駐留時間超過6個月的個人
第三組(權限)
本院是總管考核承認、考核委任、考核執行、考核監督及行使品、段位證發放和懲罰權的最高機關。
第四組(義務)
1. 世界跆拳道聯盟應協助各國家協會正確執行國技院升品、升段考核。
2. 各國家協會應忠實履行考核業務相關程序。
3. 考生應嚴格遵守本院的考核相關規定。
第五組(推薦權)
1. 國家協會掌握了本國70%以上的會員,并有能力執行本院的正確的考核任務時,本院可賦予該國協會主席對考生享有國技院升品、升段考核推薦權。
2. 尚未確定升品、升段考核推薦權的國家協會,在滿足上述項列出的其他條件時,條件成熟之前,擁有個別推薦權。
3. 未加入世界跆拳道聯盟的國家中的國家公認教練員附上公共機關確認書后可向本院推薦提修煉者的升品、升段。
第六組(考核委員會組織結構)
1.為有效地執行升品、升段考核,特別組織并運行以下考核機構。
l 考核機構
考核構成 |
考核委員資格 |
應審對象 |
一般考核委員會 |
公認6段以上者 |
5段以下 |
高段者考核委員會 |
公認7段以上者 |
6段以上 |
l 國家協會無6段以上者時,應提前向本院申請,取得認可后,執行考核。
l 考核委員應根據考核規模(3~10人為佳),考官應位于較易觀察考生動作的位置。
2.上述項僅適用于各國協會主席已擁有國技院升品、升段考核推薦權的情況,在此之前均由協會根據具體情況,由本院認證的教練組建考核委員會。
第七組(考核執行)
1. 考核分為技術考核和理論考核兩部分。
l 5段以下以技術考核為主,4、5段可并行理論考核。
l 6段以上并行技術和理論(筆試、論文)考核。海外考生的技術考核采用本院認證的指導教練或國家協會的推薦形式,理論考核采用論文(韓、英、法、德、西班牙語)形式(A4紙10頁以上,論題個別選定),與升段考核申請書一同遞交。
2. 5段以下考生由省、市級地方單位負責,6段以上的考核由中央實施??筛鶕緡鴩橄鄳{整。
3. 受托協會應公正行使考核權,使用不當方法使考生權益受到傷害時,由本院出面處理。
4. 居住在韓國境內及海外的8段以上考生由本院負責考核,考核時期每季度一回(4回/年)。對于海外居住的7段以下考生,本院向不同地區和國家派遣考核委員,與當地高段位者共同進行考核。
5. 具體考核時期每月一次,各國家協會可根據國情相應調整。
6. 考核委員長針對考生的安全,應采取以下措施。
l 檢查考核執行規模,調動安排醫務人員,配置應急措施。
l 事先對考生及考核執行員進行技術考核相關安全教育。
7. 提前告知考生,對考核執行中發生的人員傷亡事故,本院及考核主管單位不負法律(民事、刑事)責任。
第8組(升品、升段考核年限及年齡區分)
1. 升品、升段考核
品、段位 |
升品、升段考核年限 |
升品、升段年齡區分 |
參考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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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
品 |
|||
1品 |
|
|
15歲以下 |
* 所有考生均 要求符合考核 年限及年齡限 制。 |
1→2品 |
1年 |
|
1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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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品 |
2年 |
|
1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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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品 |
3年 |
|
18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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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段 |
|
15歲以上 |
|
|
1→2段 |
1年 |
16歲以上 |
15歲以上 |
|
2→3段 |
2年 |
18歲以上 |
15歲以上 |
|
3→4段 |
3年 |
21歲以上 |
18歲以上 |
|
4→5段 |
4年 |
25歲以上 |
22歲以上 |
|
5→6段 |
5年 |
30歲以上 |
30歲以上 |
|
6→7段 |
6年 |
36歲以上 |
36歲以上 |
|
7→8段 |
8年 |
44歲以上 |
44歲以上 |
|
8→9段 |
9年 |
53歲以上 |
53歲以上 |
|
9→10段 |
|
60歲以上 |
60歲以上 |
2. 1、2、3品者滿15歲后可視為段(4品需滿18歲)。
* 依個人意愿。
3. 滿15歲的品位者考取上一級段位時,從升品日期起算考核年限。3品考取4段時,未滿18歲者報考4品,滿18歲者報考4段。
第九組(考核區分)
1. 升品、升段考核
2. 特別升段考核(類似段位證的認證等)
3. 名譽段考核(對跆拳道發展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社會人士,根據其功績授予名義段。)
4. 追記段考核(功不可沒的跆拳道高段者殉職時,升1段追悼段。)
第十組(考核科目)
1. 技術考核
l 品勢
l 對打
l 擊破(可選)
l 特技(可選)
2. 理論考核(4段以上考生)
l 筆試
l 論文
3. 面試考核(6段以上考生)
第十一組(技術考核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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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勢 |
|
指定 |
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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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段 |
太極1章-7章中指定一章 |
太極8章 |
2品、段 |
太極1章-8章中指定一章 |
高麗 |
3品、段 |
太極1章-8章,高麗中指定一章 |
金剛 |
4品、段 |
太極1章-8章,高麗,金剛中指定一章 |
太白 |
5段 |
太極1章-8章,高麗,金剛,太白中指定一章 |
平原 |
6段 |
太白,平原,十進中指定一章 |
地跆 |
7段 |
平原,十進,地太中指定一章 |
天拳 |
8段 |
十進,地跆,天拳中指定一章 |
漢水 |
9段 |
地跆,天拳,漢水中指定一章 |
一如 |
10段 |
考核審議委員會商議決定 |
|
第十二組(評分)
1. 技術考核評分依據附錄1,2樣本(品勢、對打)。
l 考核委員人數以奇數(3、5人)組建,每人滿分100分制。
l 各委員評分60分以上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分數差5分,如:55,60,65等)
l 根據技術考核分數的及格與否判定如下:
(1)、1品、段~8段(海外8段特別考核除外)品勢(對打)考核“例”:
考生
|
考核委員 |
評分結果 |
||
A |
B |
C |
||
考生A |
60 |
55 |
60 |
及格 |
考生B |
55 |
55 |
60 |
不及格 |
* 最終得分:取平均分
(2)、海外8段特別考核積9段品勢考核“例”:
考生
|
考核委員 |
評分結果 |
||
A |
B |
C |
||
考生A |
60 |
55 |
60 |
及格 |
考生B |
55 |
55 |
60 |
不及格 |
* 最終得分:取平均分
l 品勢、對打、理論中有一項不及格,視為不及格。
l 根據各項總評,綜合管理各項得分紀錄。
l
2. 評分點確認事項:
品勢 |
對打 |
擊破 |
特技 |
理論 |
視線 |
視線 |
視線 |
擊破 |
精神層面 |
喊聲 |
喊聲 |
重心 |
特技手技術 |
技術 |
緩急 |
緩急 |
力度 |
特技腳技術 |
|
強弱 |
強弱 |
速度 |
|
|
伸縮 |
伸縮 |
攻擊部位 |
|
|
重心 |
重心 |
|
|
|
姿勢 |
氣的多樣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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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組(考核服裝)
對每位考生進行以下考核:
l 公認道服
l 各種保護帶(頭部,身體,襠部)
第十四組(注冊金)
1. 需支付本院的品、段位證發放及品、段位記錄管理所需的注冊金。
2. 以下情況之一可減免注冊金,國家協會主席應向本院遞交書面申請,并通過院長審核。
l 經濟實力較落后的國家
l 遭受天災之難的地區及國家
l 其他被認為應減免注冊金的地區及國家
3. 越段考核時,應支付各段注冊金總和。
第十五組(院長權限)
院長享有本院考核審議委員會對處理考核規定以外的升品、升段考核相關事項的建議的度量權。
第十六組(品、段位證發放)
本院組建升品、升段考核審議委員會,并根據考核結果和院長的裁定,頒發品、段位證。
l 評選為協會中心國家(第5組第1項)的5段以下證書,以國際院院長和推薦國協會主席的共同名義頒發,推薦國協會主席名義證書由各國向本院登記后頒發。
l 未確定國家協會推薦的國家協會所有段位證,均以國技院院長名義頒發。6段以上高段者以國技院院長名義頒發。
第十七組(特權)
以下情況之一,可享受縮短考核年限或不考慮年齡限制等特權。
1. 有功者
|
考核內容 |
縮短考核年限或不考慮年齡限制 |
競賽成績 |
1. 競賽實績:奧運冠軍 |
100% |
2. 世界跆拳道聯盟主辦的 世界規模跆拳道大賽事的冠軍 |
80% |
|
3. 地區或大陸大賽的冠軍 |
60% |
|
功績 |
1.跆拳道指導、國家元首授予獎賞的受獎者 |
50% |
l 上述各項特權只限行使一次。
l 有功者欲享受優惠政策時應出示以下材料。
(1)有競賽實績者需準備本國協會主席頒發的戰績證明2份。
(2)有功勞或其他實績者需準備相應公共機關出示的證明資料2份。
l 有功者特權相當于7段考生。
2. 畢業前已是3段的體育大學跆拳道專業應屆畢業生,可在指導教授的推薦下,備齊以下資料,縮短考核年限報考
* 準畢業生所需材料:。
l 可證明該生到截止到4學年第一學期已取得85%畢業學分的成績單1份。
l 4學年第二學期已注冊的在校證明1份。
3. 期望縮短考核期限者
l 特例享有縮短年限特權者應向本院出示以下材料。
(1)升段、升品考核申請書1份
(2)履歷及武歷書1份
(3)國家協會的推薦書1份(未被選定為協會中心國的國家,出示協會主席或指導教練的推薦書)
(4)跆拳道活動狀況及貢獻內容書1份
(5)韓國人在海外居住的根據證明1份(韓國境內居住者出示居民登陸證復印件1份)
(6)其他參考資料
l 本院對符合上述項條件的考生,經考核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院長審核后,賦予該項特權。
第十八組(類似段位證及越段認證)—海外適用
1. 已具有跆拳道有關單位或道場頒發的段位證者,欲獲得國技院頒發段位證時,需出示以下資料。
l 升品、升段考核申請書1份
l 履歷及武力書1份
l 已獲得的跆拳道相關團體頒發的段位證
l 國家協會的推薦書1份(未被選定為協會中心國的國家,出示協會主席或指導教練的推薦書)
l 跆拳道活動狀況及貢獻內容書1份
l 韓國人在海外居住的根據證明1份(韓國境內居住者出示居民登陸證復印件1份)
l 其他參考資料
2. 無國技院頒發段位證或因特殊情況需要越段時,應準備以下資料。
l 升品、升段考核申請書1份
l 履歷及武力書1份
l 國家協會的推薦書及技術考核評分表各1份(未被選定為協會中心國的國家,出示協會主席或指導教練的推薦書及技術考核評分表,韓國境內居住考生可出示市區及協會推薦書及技術考核評分表)
l 跆拳道活動狀況及貢獻內容書1份
l 韓國人在海外居住的根據證明1份(韓國境內居住者出示居民登陸證復印件1份)
l 其他參考資料
3. 本院對上述符合1、2項標準的考生,經考核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院長審核后予以批準。
第十九組(懲罰)
以下行為處除名、剝奪段位等處罰。
l 擅自更改、偽造段位證者
l 不符合考生資格者參加考核
l 以國家協會或個人名義頒發品、段位證
第二十組(升級考核)
升級考核屬各道場指導教練的權限,由教練級(公認4段以上者保留者)頒發級位證。
第二十一組(行政)
1. 考生的準備材料
l 報考申請書1份(國技院1號樣本(韓國境內),樣式1-1號(海外))
(1)海外居住者出示居住證明(公共機關發行的海外居住認證)
(2)韓國境內1品、段考生出示居民登陸證。
l 考生名單列表(附錄:國技院2號樣本(韓國境內),樣式2-1號(海外)
l 考核現況及注冊金繳納內容
2. 各國家協會在30日內(韓國境內(各市區級協會)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述考核資料。注冊延誤時,將注冊日視作考核日。
3. 本院將在報考生中確定參加考核的最終人員,派送至以下各協會(國家協會)。
l 韓國境內考生:考核注冊日起15日內交付
l 海外考生:考核注冊日起20日內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