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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跆拳道競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跆拳道競賽工作,保證各級各類跆拳道競賽的順利進行,促進我國跆拳道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世界跆拳道聯盟(以下簡稱世界跆聯)《跆拳道競賽規則》、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跆拳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跆協)頒發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跆協、中國跆協會員協會(以下簡稱地方跆協)和注冊跆拳道俱樂部主辦或承辦的跆拳道競賽(比賽)。
        在中國跆協登記注冊的地方跆協、俱樂部、跆拳道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有關工作人員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跆協是中國跆拳道競賽的最高管理機構,對中國跆協主辦或承辦的競賽負有組織、指揮、監督、協調的職責。中國跆協對其管轄的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一、全國性正式比賽、以中國跆協名義舉辦的國際邀請賽、由世跆聯或亞跆聯委托中國跆協承辦的比賽,由中國跆協直接管理;
        二、中國跆協會員協會或俱樂部與境外國家或地區進行的國際比賽,協會會員之間雙邊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但必須向中國跆協申報、備案;組織三個以上會員單位參加的比賽,須經中國跆協批準后方可進行;
        三、未在中國跆協注冊的協會、俱樂部,不能參加中國跆協舉辦的正式比賽;
        第四條  積極鼓勵、支持各行各業、贊助商提供經費與各級體育局(地方跆協、跆拳道俱樂部)合辦各級各類跆拳道競賽。各行業系統的全國性比賽,中國跆協予以業務指導;
        第五條  正式國際比賽和國內比賽中的重要外事須報國家體育總局外事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章  競賽通則及定義

        第六條  跆拳道競賽是以鍛練隊伍、提高運動技戰術水平、推廣普及跆拳道運動、擴大跆拳道項目影響、滿足市場和消費者需求為目的,同時也要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人民大眾健康服務。
        第七條  本辦法所提到的競賽(比賽),是由中國跆協、地方跆協和會員俱樂部主辦或承辦的各類跆拳道競賽:
        一、冠以“中華”、“中國”、“全國”或者協作區、省際間的跆拳道競賽;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跨行業的跆拳道競賽;
        三、我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賽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計劃單列市、新疆建設兵團、各行業體協和體育院校等有關單位所舉辦的內部跆拳道競賽除外。
        第八條  受國際組織委托,由中國跆協承辦的正式國際比賽為:
        一、奧運會、亞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東亞運動會等綜合性運動會跆拳道比賽;
        二、世界跆拳道錦標賽;
        三、世界杯跆拳道比賽;
        四、世界青年跆拳道錦標賽;
        五、亞洲跆拳道錦標賽;
        六、較大規模的邀請賽和區域跆拳道比賽。
        第九條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是根據競賽計劃而制訂的具體實施某一項(次)競賽的政策與規定,是組織實施競賽的依據和規范,是競賽組織者和參與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法規。它包括:競賽的名稱、時間、地點、承辦單位、參加單位、競賽辦法、錄取名次和獎勵、報名和報到、注意事項、規程解釋權等。
        國內比賽按中國跆協制定的競賽規程進行,每年的競賽計劃和競賽規程將在每年初發給參賽各隊及各部門,部分商業性比賽除外。
        承辦世界跆聯和亞跆聯委托和認可的國際比賽,按世界跆聯和亞跆聯的總章程和內部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競賽規則
        全國正式比賽采用中國跆協制定的《跆拳道競賽規則》。規程可對規則中部分條款做部分調整。會員協會舉辦的比賽中如有對跆拳道競賽規則做較大的調整的,需報中國跆協同意后方可實行。
        第十一條  各類跆拳道競賽必須使用中國跆協指定或認可的跆拳道服裝、競賽器材和比賽計分系統。

        第三章  競賽的申辦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和承辦各類跆拳道競賽可通過:
        一、在國家體育總局全國競賽工作招標會上提出申請;
        二、每年9-11月申請下一個年度的競賽;
        三、就某一項賽事單獨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經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具備組織體育競賽的經營資格,經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須在競賽前6個月向國家體育總局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三、有與承辦的競賽規模相適應的經費;
        四、有健全的與承辦競賽相適應的組織實施方案及各項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四條  跨省市、地區和行業的各類跆拳道競賽,主辦單位必須是省一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同時,主辦者須在賽前3個月報國家體育總局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申請承辦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各類國際性跆拳道競賽,須在賽前12個月向國家體育總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體育總局業務主管部門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舉辦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各種類型跆拳道競賽。
        第十七條  如需改變競賽名稱、競賽內容、時間或撤消競賽,應及時上報國家體育總局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各種類型的國際、國內競賽可以采取包括冠贊助商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許可的產品名稱)在內的有利于競賽的各類贊助形式,并根據以下基本情況申請承辦:
        一、全國性競賽,根據比賽性質、情況,酌情收取一定的競賽管理費,用于跆拳道項目的發展建設;
        二、其它各類冠以“中華”、“中國”、“全國”或其它同義名稱的競賽,根據規模、性質不同確定競賽經費標底;
        三、在中國境內舉辦國際跆拳道競賽,根據競賽性質和規模另行確定競賽經費。
        第十九條  承辦競賽者需在比賽結束后的兩周內向國家體育總局業務主管部門提交工作總結、成績冊、秩序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章  競賽組織及工作職責

        第二十條  組織委員會
        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是負責一次競賽(或某賽區)組織的領導機構。在主辦單位的領導下,由各方面的代表組成,負責組織和領導該次競賽的全面工作。一般下設:辦公室、競賽、新聞宣傳、安全保衛、場館器材、后勤保障、商業推廣等職能部門。
        第二十一條  賽風賽紀督察組
        一、對賽區競賽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檢查、監督,負有聯系賽區、運動隊和競賽主辦單位,加強賽事管理、維護公平競賽的重要職責。
        二、監督賽風、賽紀、賽場秩序和臨場裁判員執行任務的情況,確保裁判員公正執法,會同技術代表處理臨場出現的問題。
        三、及時向中國跆協匯報賽區工作,落實中國跆協布置的其它工作。處理有關賽事的重大問題須在賽后12小時內呈送報告。
        第二十二條  技術代表
        一、技術代表是受中國跆協委派,對賽區競賽、裁判工作進行協調、檢查、監督;
        二、負責檢查競賽組織、賽風賽紀及安保等項工作,賽前聯席會負責檢查賽區、運動隊工作落實情況,傳達有關規定,召集主持裁判員準備會和總結會;
        三、比賽期間負責賽區記錄臺工作,在比賽中職責是監督記錄臺人員工作,按規則規定解決比賽臨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協助裁判長使比賽順利進行;
        四、負責每場裁判的資格審定工作;
        五、處理有關賽事的重大問題須在賽后12小時內呈送報告;
        六、技術代表是賽區仲裁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裁判長
        裁判長是由中國跆協指派的裁判員工作的負責人,負責賽區裁判員管理、業務學習、臨場安排、裁判員評估總結等各項工作,屬賽區組委會競賽部門領導。賽后填寫賽區裁判長工作表。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跆拳道比賽的仲裁機構,其組成辦法及職責按《跆拳道競賽仲裁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賽前聯席會
        一、開賽前,由賽區競賽負責人召集和主持賽前聯席會。
        二、參加人員:組委會成員(當地領導、競賽安保負責人等)、技術代表、各隊領隊、各隊主教練、全體裁判員。
        三、主要內容:
        (一)介紹賽區情況和比賽的籌備;
        (二)說明競賽規程、規則,宣講《全國跆拳道競賽管理辦法》、《全國跆拳道競賽處罰規定》及與本次比賽有關的規定;
        (三)提出加強賽風、賽紀及安保等工作的具體要求并落實。
        (四)落實抽簽、稱重、比賽時間等具體事宜。

        第五章  賽區和承辦單位

        第二十六條  競賽賽區由國家體育總局召開年度競賽招標會,或中國跆協與承辦單位協商,與承辦單位簽定承辦協議書后確定。
        第二十七條  各省一級體委競賽管理部門可直接向中國跆協申辦全國性或區域性跆拳道比賽。
        省以下體育局(地方跆協)可根據競賽規程申請承辦全國比賽或區域性邀請賽,但須經由省一級體育局競賽管理部門申報或同意,中國跆協審批,并接受省一級體育局競賽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  承辦(或申請承辦)單位必須具備符合跆拳道競賽規程和競賽規則所規定的場地和器材。并嚴格執行《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以及由中國跆協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及雙方簽訂的競賽承辦協議書,保證比賽順利進行。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不能履行競賽承辦協議書規定的條款,出現賽場安全秩序、組織接待嚴重失誤,或有違規廣告等問題,將嚴格按《全國跆拳道競賽處罰規定》中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承辦單位(賽區)應積極參加國家體育總局開展的優秀賽區評選活動。中國跆協每年根據各參賽運動隊、技術代表和裁判長、仲裁委員會等推薦,評選出該年度1-2個優秀賽區,頒發證書、獎杯等獎勵。
        第三十一條  優秀賽區的標準
        一、模范貫徹《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全國跆拳道競賽管理辦法》、《××比賽承辦協議書》的要求;
        二、賽區領導重視,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規范、嚴密、高效、公正。未出現嚴重的違規事件,未受過中國跆協的批評或處罰;
        三、為運動隊、裁判員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場地器材等競賽環境;
        四、重視賽事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在培育市場、開拓市場上取得成效,觀眾文明、熱情,社會反響好。

        第六章  參賽規定

        第三十二條  參賽單位須按中國跆協有關注冊規定進行年度注冊合格后,方有資格參加全國正式比賽。
        第三十三條  運動隊
        一、維護全國跆拳道比賽的形象和榮譽,是每個參賽運動隊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二、須按競賽規程、競賽日程所規定的時間準時到賽區報到,自覺遵守賽區各項規定;
        三、參加開、閉幕式和發獎式,服裝必須整齊統一;
        四、按規定準時參加賽前聯席會;
        五、加強賽風賽紀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賽出風格、賽出水平,認真抓好隊伍的精神文明建設,爭創體育道德風尚獎;
        六、比賽期間不得外宿,有特殊情況的,須事先報組委會同意。運動隊在賽區發生違犯紀律時間,要追究領隊、教練員責任;
        七、在賽區不得進入夜總會、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嚴禁搞有傷風化的活動,發生流氓行為,及發生黃、賭、毒事件的,除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外,取消比賽資格及比賽成績;
        八、各參賽隊到達賽區后,要注意保持清潔衛生,經檢查衛生不合格的運動隊,取消參加“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的資格;
        九、愛護公共財產,凡損壞公物和場館設備的,一律按價賠償。
        第三十四條  運動員
        一、遵照《中國跆拳道協會運動員管理辦法》和《運動員守則》,規范個人言行;
        二、運動員要爭當青年的楷模,講求職業道德和職業形象,自覺接受紀律約束和輿論監督;
        三、比賽中要發揚頑強拼搏、積極進取的精神,尊重對手、尊重裁判、尊重觀眾;
        四、運動員只能代表所注冊的單位參加相應級別的比賽,未經中國跆協批準不得代表非注冊單位參加跆拳道比賽;
        五、參賽運動員須持有相應的中國跆協頒發的段位證書;
        六、擅自參加未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的各類跆拳道競賽的運動員,將視情節給予停賽或禁賽等處分。
        第三十五條  教練員
        一、遵照《中國跆拳道協會教練員管理辦法》和《教練員守則》,規范個人言行;
        二、教練員要講求職業道德和職業形象。臨場指揮中,要按規定著裝整齊,與記錄臺聯系工作時須按規則要求,講文明、有禮貌。按時參加主辦單位舉辦的活動;
        三、必須學習和熟知競賽規程、規則等有關規定,鉆研業務;
        四、要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尊重對手、尊重裁判、尊重觀眾,模范遵守各項規定;
        五、教練員臨場指揮,著裝必須符合規程、規則的要求,否則不能上場指揮。
        第三十六條  領隊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領隊要做好運動隊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督促教育運動員自覺遵守各項規定;
        二、隨隊人員要遵守賽場秩序,做好服務工作,服從裁判管理。按競賽規程和規則規定的隨隊人員,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第三十七條  裁判員
        一、遵照《中國跆拳道協會裁判員管理辦法》和《裁判員守則》,規范個人言行;
        二、模范遵守中國跆協和賽區組委會有關規定,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努力學習和鉆研跆拳道競賽規則和裁判法,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三、臨場執法要做到公正、準確、穩定的要求,為運動隊提供公平的競賽環境;
        四、全國性競賽和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競賽的裁判員由中國跆協統一選派,其它各類競賽所邀請的國家級裁判員須報中國跆協批準。凡未經批準擅自參加上述比賽的國家級裁判員,根據«跆拳道裁判員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涉外競賽

        第三十八條  根據世跆聯、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跆協章程的有關規定,凡在我國境內舉辦的涉外跆拳道競賽,需在賽前6個月向中國跆協申報,經中國跆協審核批準后,方可與外方聯系和辦理有關手續。凡擅自聯系未經批準或備案的,中國跆協不予支持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  雙邊交流比賽
        由會員協會管理,須向中國跆協申報和備案。有三個以上隊參加的涉外競賽,須經中國跆協批準后方可進行。在中國跆協注冊的運動員如受邀參加涉外競賽,需報中國跆協備案。如參加未經批準舉辦的涉外競賽的運動隊,將按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條  凡涉外競賽,必須嚴格遵守外事和競賽紀律,嚴守國家機密,立場堅定,維護祖國的尊嚴和榮譽。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跆拳道競賽活動中涉及廣告問題的,須嚴格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體育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等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組委會、仲裁委員會是臨時性機構,比賽期間執行任務,比賽結束后自動撤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和中國跆協頒發的其它各項管理辦法配套施行。
        第四十四條  各省市體育局、會員協會、俱樂部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地方跆拳道競賽管理辦法或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中國跆協。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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