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跆拳道競賽各項工作健康有序、公正文明,加強對競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據國家體育總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項目競賽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一條 競賽賽風賽紀督察組(簡稱督察組)是組委會的組成部門,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在本項目競賽委員會(簡稱競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 督察組的主要工作任務,是對競賽工作全面監督和管理,認真貫徹國家體育總局、競委會有關端正賽風賽紀的文件指示精神,檢查落實競賽業務工作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創造干凈、公正、文明的競賽環境。
第三條 督察組重點負責對競賽有關業務和賽風賽紀問題進行監督和檢查。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對競賽業務工作的重要環節,以及與賽風賽紀相關的問題進行全面監督和檢查;
(二)負責對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裁判員的工作情況、運動隊的賽風賽紀問題,以及影響競賽公正性的有關問題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負責依據«跆拳道競賽紀律處罰條例»對當事人、運動隊進行處罰;
(四)完成競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督察組的工作內容和辦法:
(一)督察組發現競賽過程中有問題,可立即對有關事和人提出勸告、警告或者批評;對重大問題將采取會議研究、調查聽取意見、檢查有關記錄等措施,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文件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經競委會批準后執行;
(二)督察組對仲裁委的審議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仲裁委的審議存在問題,可要求其重審。發現仲裁委員存在嚴重偏袒行為,立刻建議競委會給予處罰;
(三)督察組派代表參與監督臨場裁判員的選派;發現臨場裁判員選派有問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督察組一旦發現裁判員之中有人互相做工作,進行利益交易或者有嚴重不良行為,發現裁判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明顯的偏袒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督察組實行主任負責制,主要通過會議研究、個別談話、調查取證等手段開展工作。
第五條 督察組的工作受競委會的領導和監督,督察組員的行為準則和紀律要求,按照賽區管理規定和總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督察組員如有違反,依照有關規定接受處罰,同時還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原則,敢于工作,嚴格要求;
(二)監督和檢查不影響競賽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具體干涉仲裁委和裁判員正確行使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三)不改變仲裁和裁判員的判定結果;
(四)工作談話必須留有文字記錄;
(五)一般應有2人以上(含2人)執行監督工作;
(六)每天應有業務工作記錄;并于競賽結束后3天之內向競委會提交書面工作總結。
第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